索引号 002961753/2018-1403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象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8-0011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8〕94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象山县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和《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推进精致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本县范围内从事生态循环农业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重点扶持“一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二链”(田园秸秆精深加工产业链与畜禽粪污循环利用生态链)

二、补助标准

(一)打造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

1.围绕田园秸秆、畜禽粪液、腐烂柑橘等当地农业有机废弃物处理,开展资源精深加工或者就地循环利用,培植若干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加快推进园区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网络体系建设,对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2.列入示范性美丽牧场建设的畜牧小区、养殖场,重点对绿化景观、道路建设等环境进行提升改造,通过验收后,每家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年总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二)田园秸秆精深加工产业链

3.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专业从事田园秸秆收集打捆和粉碎的加工企业,每吨奖励100元,每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4.养殖规模500头以上且列入生态发酵床改造建设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新建项目每家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改造项目每家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每年总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畜禽粪污循环利用生态链

5.对已取得肥料登记证(污泥有机肥除外)等符合补助条件的有机肥,实行总量控制,固体颗粒有机肥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污泥有机肥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有机液肥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6.沼液配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沼液配送企业,在市补基础上,县每吨配套补助10元,每年总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循环农业示范企业、示范性美丽牧场建设与生态发酵床改造项目,在选址符合规划情况下,每年度3月底前(2018年6月底前),由业主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拟建项目计划。

2.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业主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一事一议”项目由县产业办组织验收,有机肥与田园秸秆项目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组织验收,示范性美丽牧场、生态发酵床与沼液配送项目由县畜牧兽医总站组织验收),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文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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