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日期: 2017-09-18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注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象山县2017年度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名单

  单位名称

  取水许可证号码

  注销原因

象山涂茨镇东海岸自来水厂

取水(浙象)字[2012]第020号

联网供水,停止取水

浙江巨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取水(浙象)字[2012]第026号

根据供水规划和相关要求,停止取水

                              象山县水利局

                   2017年9月13日